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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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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案    由】 刑事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件字号】 [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04.12.09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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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要点提示】

  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初字第15号(2004年9月20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2004年12月9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秋,又名“清水君”。2004年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金秋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方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被告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绵竹、连云港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金秋无视国法,以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文章号召并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4年9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查获供犯罪使用的名片等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4年12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对于被告人黄金秋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均相同,其区别的关键是客观方面不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金秋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一点没有争议,关键是其客观行为的性质。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秋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方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被告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绵竹、连云港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从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既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有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同时触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从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黄金秋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合议庭也是采纳了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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