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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全部  
案由分类: 审理法院:
来  源: 精选案例:
审理法官: 当 事 人:
代理律师: 代理律所:
审结日期: - 20030506
法院级别:
全选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专门法院 基层法院
文书性质:
全选 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调解书 其他文书
审理程序:
全选 一审 二审 再审 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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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2.28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2,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对职务侵占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已经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自首、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民事赔偿 无
◆ 彭某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2.06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彭某某当庭申请,并征得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殷加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
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轻、自首、拘役、有期徒刑、追缴、减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民事赔偿 无
◆ 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2)普刑初字第1038号)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2.06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轻、自首、立功、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有期徒刑、追缴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民事赔偿 无
◆ 陈某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1.23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昱及其辩护人沈超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许震华、牛春、韩少奇、李梅娟、姚诚、刘骏、孙有安、黄铮的证言,上海东区电信局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员工情况登记表》、《关于用户数据使用情况的说明》、与陈昱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电信上海分公司与京网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昱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轻、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陈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民事赔偿 无
◆ 张某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1.19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士雯与担任凯得公司投资项目经理的同案人施汪明(已判刑),共同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对贷款企业进行的担保审核以及评审的过程中,由同案人施汪明私自收取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广州市祺达布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年、中介机构广州宝盈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勤及其委托的员工施虹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90000元后,与被告人张士雯均分,被告人张士雯将其中的人民币45000元归个人所有。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量刑情节、可以从轻、自首、立功、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拘役、追缴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张士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民事赔偿 无
◆ 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1.13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某汽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5 年,是外商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转任集装箱部出口销售部职员,负责某公司与某某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日本航线上的订舱业务。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1月至4月期间,在经手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返佣”,金额共计人民币32,614元。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法院审判。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自首、以自首论、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民事赔偿 无
◆ 安某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1.09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系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安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自首、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安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民事赔偿 无
◆ 向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1.02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葛东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海南、张海翔、傅旋淼、宋伦、邵轶琳、王晟姣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溧阳支行出具的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明细对账单,上海誉名船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提供的“职务证明”、劳动合同、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被告人向某的社保缴费资料、货物出口流程表,厦门市嘉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订舱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财务凭证等,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三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从轻、自首、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民事赔偿 无
◆ 夏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10.09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担任公司单证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自首、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夏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民事赔偿 无
◆ 黄某0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2.09.25
审理程序
再审
法条依据
摘要
被告人黄德武因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刑荷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德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德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株中法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德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黄德武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人黄德武到庭,辩护人高起群、李冬梅出庭为黄德武辩护,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容芬、魏晓晓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刑罚
民事赔偿 无
共有记录 102 条。 |页次: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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