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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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分类: 审理法院:
罪刑情节: 判定罪名:
来  源: 精选案例:
审理法官: 当 事 人:
代理律师: 代理律所:
判定刑罚: 审结日期: - 20030506
法院级别:
全选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专门法院 基层法院
文书性质:
全选 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调解书 其他文书
审理程序:
全选 一审 二审 再审 其他程序  
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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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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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项 法条依据 摘要 罪刑情节 判定罪名 刑罚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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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记录 109316 条。 |页次:1/10932
◆ 肖某某盗窃案((2013)一中刑终字第1432号) (精选)
案由分类
盗窃罪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8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前罪判处的尚未执行的罚金刑,应与本次犯罪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罪刑情节
从重、累犯、累犯、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罚金、并处、缴纳
判定罪名 盗窃罪
刑罚
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民事赔偿 无
◆ 上海高院判决向某0故意伤害罪案 (精选)
案由分类
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8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2002年7月18日20时许,朱文林因买卖砖块之事,在上海市普陀区西苏州河路1369号建筑工地与被害人蔡啓春发生争执,后朱文林电话通知向定界等人前来帮忙。向定界等人赶至案发现场后,向定界持刀分别捅刺被害人蔡啓春、邓春胸腹部,致邓春死亡、蔡啓春构成轻伤,后逃逸。2012年5月10日,冒名“吴辉”的向定界因赌博被重庆市城西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0天,“吴辉”虽对赌博行为供认不讳,但对自己身份情况拒不供认。后经公安人员教育、劝诫,“吴辉”交代其真名为向定界,并供述2002年在上海市持刀刺戳他人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通过网上比对,发现向定界的在逃编号,遂将其拘留。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向定界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罪刑情节
自首、在逃人员、以自首论、准自首、立功、无期徒刑、其他、轻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定罪名 故意伤害罪
刑罚
被告人向定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 无
◆ 钱某某等盗窃案((2013)杭萧刑初字第583号) (精选)
案由分类
盗窃罪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8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斯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基本追回,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斯某某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该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斯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共同犯罪、从重、可以从轻、累犯、缓刑、累犯、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
判定罪名 盗窃罪
刑罚
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民事赔偿 无
◆ 何某行贿案 (精选)
案由分类
行贿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7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 行贿罪
刑罚
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民事赔偿 无
◆ 吴某信用卡诈骗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244号) (精选)
案由分类
信用卡诈骗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7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缓刑、考验期、拘役、罚金、并处、缴纳
判定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刑罚
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民事赔偿 无
◆ 王某等聚众斗殴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256号) (精选)
案由分类
聚众斗殴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7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6日22时许,住本市某室集体宿舍的郑某(已判刑)与住某室集体宿舍的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持木棍追打郑某未果回到宿舍。郑某为此纠集了同事高某、陈某(均已判刑)等约20人,手持木棍、酒瓶等物围堵某室,郑某一脚踢开房门,徐某见状即打电话给某机房上班的同事。此时某餐厅的总厨陈某某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发展。在某机房上班的董某接电话后,即纠集了郝某、王某、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於某等约9人,携带木棍赶回宿舍与徐某、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会合。随后,双方在过道和某室等处持械斗殴。造成陈某顶部头皮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某在劝架中被董某、郝某、王某及被告人王某、於某等殴打致右手第2、3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董某带人逃离现场,某餐厅的员工手持木棍等物追至马路上,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制止。
罪刑情节
共同犯罪、自首、缓刑、考验期、轻伤、有期徒刑、罚金、缴纳
判定罪名 聚众斗殴罪
刑罚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赔偿 无
◆ 冯某某盗窃案((2013)一中刑终字第1653号) (精选)
案由分类
盗窃罪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7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经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冯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四十元八角八分。
罪刑情节
从重、累犯、累犯、减刑、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罚金、缴纳
判定罪名 盗窃罪
刑罚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民事赔偿 有
◆ 浙江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2)杭萧刑初字第2542号) (精选)
案由分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7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俞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娜、被告单位浙江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俞某乙、被告单位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某甲、被告人俞某甲及其辩护人何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二次,依法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
可以从轻、其他、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
判定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罚
被告单位浙江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5万元。 被告单位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俞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民事赔偿 无
◆ 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247号) (精选)
案由分类
信用卡诈骗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6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某院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自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3,970.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持该卡提取现金和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775.8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罪刑情节
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
判定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刑罚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民事赔偿 无
◆ 李某抢劫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232号) (精选)
案由分类
抢劫罪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3.04.16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尚好且系初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罪刑情节
可以从轻、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
判定罪名 抢劫罪
刑罚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民事赔偿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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