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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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全部  
案由分类: 审理法院:
罪刑情节: 判定罪名:
来  源: 精选案例:
审理法官: 当 事 人:
代理律师: 代理律所:
判定刑罚: 审结日期: - 20030506
法院级别:
全选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专门法院 基层法院
文书性质:
全选 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调解书 其他文书
审理程序:
全选 一审 二审 再审 其他程序  
公诉机关:
全选
民事赔偿:
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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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项 法条依据 摘要 罪刑情节 判定罪名 刑罚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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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记录 34 条。 |页次:1/4
◆ 孙某0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11.12.02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董占义、陈国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山东省临沂市一废旧工厂里秘密召开会议,非法组建“人民党”(2009年4月改称“新时期共产党”),意图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罪嫌疑人孙天西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宣誓加入“人民党”,被任命为该党的政治局委员、组织部副部长。孙天西介绍发展石某某、梁某某、谢某某(三人已判刑)、谢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周省三、程某某等人加入了“人民党”。
罪刑情节
其他、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孙天西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民事赔偿 无
◆ 李某0等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1.07.05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南航因对我国当前民主法治等现状不满,于2009年底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和被告人吴旭平等人商议并制作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建党纲领》、《中国民主共和党章程》、《党员登记表》等文件,建立了“未来一起来”的QQ群进行非法活动。被告人李南航、吴旭平、张国帆等人利用ICQ及SKYPY在网上召开会议商讨如何实现中国民主共和党的宪政目标,妄图以西方“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所谓“民主理念”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2010年1月中旬、下旬发布了中国民主共和党临时中央理事会(2010001)、(2010002)两份文件,明确了中国民主共和党的纲领、目标,确定李南航为该党代主席;吴旭平为中央临时负责人;张国帆为情报部门负责人兼湖北省临时负责人及其它各省负责人,并在互联网上招募中国民主共和党党员,根据李南航提议发起抗旱捐款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借机扩大该党的影响,因故未果;被告人李南航、吴旭平还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反华组织“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反共救国军”等进行邮件联系,以期获得支持和帮助,并达到联合反共的最终目的;被告人张国帆在开会时提出建议使用密码,并将该党《纲领》及《党章》向其网友“白秋海棠”、“月冷千山”、“FEI舞情鸯”等进行宣传;妄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2010年4月6日、7日,被告人李南航、吴旭平、张国帆先后在昆明市及瑞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罪刑情节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危害国家安全、缓刑、悔罪表现、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李南航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吴旭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国帆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民事赔偿 无
◆ 于某0等间谍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间谍罪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08.07.14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文恭1994年从大陆回台湾筹措资金过程中,经人介绍结识了“台湾军情局”工作人员“罗上校”。罗提出让于文恭为军情局做事,于同意,罗遂引领于文恭宣誓加入“台湾军情局”,化名赵维新,代号为“光华八号”,广播呼叫代号为“7453”,在台湾的联系人是“台湾军情局”的“江正平”。在接受了搜集情报、写密信、翻译密码、收听密码广播等从事间谍活动的多种专业训练后返回大陆,搜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情报。被告人吴筱玲经于文恭介绍,认识了“江正平”,后也加入“台湾军情局”,化名“徐伟”,接受了相关专业训练,从事拍照、复制情报资料,情报传递,领取间谍经费、薪酬等间谍活动。于文恭为搜集情报,以邀打麻将、给“找事做、赚外快”为诱饵,拉拢因身体原因长期不到部队上班的时任空军第十六飞行学院领航教员的被告人于利军,以给台湾的一个军事杂志社供稿、提供书籍、资料为借口,指使于利军在部队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并给予利军取化名“许天”,以“许天”的名义在“台湾军情局”按月给于利军领取薪酬。1998年8月,被告人于利军在明知于文恭、吴筱玲夫妇从事间谍活动后,为能领取“台湾军情局”给的间谍薪酬,仍继续接受于文恭给其安排的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的任务,按照于文恭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打探、搜集我军事秘密、情报,交给于文恭、吴筱玲。1996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于文恭先后指使被告人于利军搜集、提供了我空军部队的《轰炸学讲义》、《空军军事训练大纲》(8册)、《空军飞行条令》(2册),(1998)空字第1号文件、
罪刑情节
危害不大、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危害国家安全、自首、悔罪表现、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间谍罪
刑罚
被告人于文恭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吴筱玲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于利军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民事赔偿 无
◆ 黄某0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04.12.09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被告人黄金秋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方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被告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绵竹、连云港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罪刑情节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集团、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想象竞合犯、吸收犯、量刑情节、犯罪手段、吸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黄金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民事赔偿 无
◆ 黄某0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04.09.20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2003年1月,被告人黄金秋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同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华爱国民主党章》、《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建立爱民根据地政府》等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爱民”根据地。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名义招募沈游、高洁、闫文举等数名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散发传单,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此外,被告人黄金秋还亲自向孙莉芳等人散发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意图发展党员。
罪刑情节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集团、犯罪组织、首要分子、犯罪手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黄金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民事赔偿 无
◆ 刘某0等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案 (精选)
案由分类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04.08.06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永海得知辽宁省鞍山市妇女李宝芝因对被决定劳动教养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刘凤钢前往辽宁省鞍山市收集该案情况,并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差旅费。事后,刘凤钢将前往当地收集的情况写成《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由徐永海提供给境外杂志《生命季刊》的发行机构。该刊物在第20期上全文刊登。
罪刑情节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罚
被告人刘凤钢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徐永海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胜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民事赔偿 无
◆ 付某0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精选)
案由分类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03.02.28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1997年8月,被告人付健的亲友吕逸群(另案处理)来锦州时与付健商量向境外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健考虑后表示同意。为此,吕逸群给付健规定了化名、交接情报的联络方法和暗语,为付健提供了“美能达”照相机和数码相机各一架,数码录音笔一支及芯片5张等收集情报工具,并先后8次向付健布置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的任务。在1997年8月至2002年5月期间,付健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其中:绝密级情报1份(未遂),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报24份。付健为境外情报机构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境外情报机构给付健每月发放工资及奖金,总计金额60900美元。上述作案工具、赃款和部分国家秘密、情报,案发后被国家安全机关收缴。
罪刑情节
危害国家安全、其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罚
被告人付健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民事赔偿 无
◆ 黄某0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03.02.22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01)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建强、苏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琦及其辩护人高筱平,范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
其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黄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民事赔偿 无
◆ 王某0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精选)
案由分类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间谍罪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
2003.02.10
审理程序
一审
法条依据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始,被告人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了"恐怖平衡"、"暴力平衡"等主张,宣扬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等恐怖行为。王炳章积极在境内外网罗、发展赞同其暴力恐怖主张的人员,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及张林(另案处理)、朱利锋(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1998年1月,王炳章化名楼开文(CORWINHINPINGLAU)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入境,先后在广州、南京、上海、杭州、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倪锦彬、王庭金(均另案处理)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其暴力恐怖主张,促使上述人员参加其组织并发展成员。王炳章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王炳章将谢虹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任命其为"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活动。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原台湾当局某高层官员,声称要在大陆境内炸毁公路、桥梁等,要求提供暴力恐怖活动资金。1998年下半年,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谢虹频繁联系,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指使其对有关人员实施暗杀,在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爆炸等恐怖活动。1999年4月19日,谢虹按照王炳章的旨意,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镇接取枪支、弹药等物品并交付托运,后其托运的"五六"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2支、"五六"式步枪子弹240发、"五一"式手枪子弹120发等物被查获。2001年2月至6月间,王炳章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并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为王提供间谍经费。1982年至1990年间,王炳章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留学生资料、关系人名单。其中,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布置梁超天为其进一步搜集军事情报资料;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已判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炳章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间谍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罪刑情节
明知、犯罪组织、数罪并罚、无期徒刑、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驱逐出境
判定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间谍罪
刑罚
被告人王炳章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 无
◆ 李某0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精选)
案由分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02.11.04
审理程序
二审
法条依据
摘要
2001年4、5月间,被告人李秦华在网吧上网聊天时认识了一名叫叶淑娟的人,通过叶了解到“港自联”等反动网站的网址,后李秦华多次绕过封锁登录“港自联”等反动网站,浏览、下载了大量有关“六四”的反动文章、照片、影音等资料。2001年6月至8月间,李秦华制作了《共党六四血》个人主页,并从“港自联”网站里下载了100多幅极具煽动性的“六四”照片和有关文章,并粘贴到其主页上,同时李秦华还将其撰写的极具反党、反社会主义观点的反动文章和为“六四”动乱鸣冤叫屈的诗词、文章在主页上发表,并在主页上开辟了征集有关“六四”材料的专栏和访客留言专栏。至案发时止,该主页已有5000多人登录浏览,李秦华还向索要资料的网民发送5000多份电子邮件。上述事实,有鉴定书、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秦华在网上制作个人主页发布“六四”反动信息,散布反动言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罪刑情节
犯罪故意、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危害国家安全、其他、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定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罚
被告人李秦华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民事赔偿 无
共有记录 34 条。 |页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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