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指控,被告人樊某于2013年1月22日18时许按照事前与熊某的约定,在其位于本市东姚家弄30号的家门口,将1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后樊某在住处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熊某的0.42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