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5月,关某某、赵某某通过汉宇地产公司的中介人员杨某(另案处理)将其名下的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弄148号、126号花园别墅(以下简称提香别墅148号、126号)分别以人民币22,500,000元、人民币23,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韩某姐妹,双方签订了相应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韩某、韩某凭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向银行办理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00,000元和人民币15,000,000元。为帮助买卖双方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益,杨某与中原地产公司的中介人员倪某(另案处理)合谋,先将提香别墅148号、126号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价分别做低至人民币6,000,000元、人民币7,000,000元,并伪造了相关公证书等材料。后倪某要求被告人刘某在登记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予以受理,并许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同时将已请托该中心审核员王琳(已判刑)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收到上述两套交易过户登记材料后,明知材料缺少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的必备要件,且贷款金额明显高于登记过户的买卖合同价格,买卖双方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因接受倪某请托,仍违规予以受理登记。事后,被告人刘某收受倪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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