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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某0受贿案
被告人宇某0。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宇某0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侦查,2010年4月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4月 12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宇某0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宇某0,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7月16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宇某0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初至2008年3月,被告人宇某0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教育司(后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司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帮助北京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核特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总经理孙长江(另案处理)承揽了长春龙家堡机场(现已更名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登机桥采购项目、首都机场T2航站楼的EDS(炸药自动探测)设备采购项目及分层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X光安检设备与配套系统供应项目、200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爆炸物探测仪器采购项目等。自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宇某0先后六次共计收受孙长江的贿赂款人民币295万元、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 3281063元。
1.2004年春节前,孙长江以拜年为由将1万美元交给被告人宇某0之妻,其妻在征得宇某0同意后,将此款消费支出。
2.2005年春节前,孙长江以拜年为由将3万美元交予被告人宇某0。宇某0之妻将此款部分用于消费,剩余26580美元存入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
3.2006年4月,被告人宇某0在与孙长江吃饭时提出欲购买汽车,孙长江表示愿意为宇某0支付购车款。后孙长江将现金人民币25万元交予宇某0,宇某0用此款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
4.2006年9月,孙长江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交予被告人宇某0,宇某0之妻将此款存入招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5.2007年5月初,被告人宇某0欲购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裕民大街1号福环苑26#1层福环苑26-2602商品房,孙长江提出为宇某0支付部分购房款,宇某0表示同意。2007年5月25日,孙长江携带人民币150万元现金与宇某0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将此款交给宇某0。后宇某0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门前,将150万元交给其妻弟保管。2007年6月 12日,其妻弟又将150万元汇入宇某0妻子的账号,此款被宇某0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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