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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0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0。2010年2月2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0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侦查,2010年7月8日侦查终结。2010年7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李某0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李某0,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10年12月11日,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0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0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等14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宝和等14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89975.9元。
一、1998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厂(后变更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的请托,为该企业获得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建用地、联系销售运钞车、申请获得政府产业技术改造和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至2009年,李某0先后13次收受王宝和所送的人民币80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54021元。
二、1998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宝鸡市无线电三厂(后变更为宝鸡秦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莲的请托,为该企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获得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建用地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1998年至2008年,李某0先后11次收受杨秀莲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65536元。
三、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雅江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投资开发建设“咸阳国际贸易中心”项目、协调征地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1年至2002年,李某0先后 6次收受邢雅江所送的人民币51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23840元。
四、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礼泉县投资成立通达果汁礼泉有限公司以及免受因污染问题停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2年至2007年,李某0先后12次收受杨玉科所送的人民币61万元、美元4万元、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 1004696元。
五、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普成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上市、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2000年至2007年,李某0先后7次收受张普成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12768元。
六、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宝鸡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绪钢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咸阳市投资开发建设“清渭楼综合市场”项目立项、审批、商业门面房销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至2002年,李某0先后8次收受李绪钢所送的人民币165.2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7536元。
七、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某0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咸阳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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