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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0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驻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某0。2011年9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职工劳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邝某1。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强迫职工劳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2。2011年9月9日因涉嫌犯强迫职工劳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2012年1月8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阎某0、邝某1、刘某2犯强迫职工劳动罪一案,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阎某0、邝某1、刘某2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阎某0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邝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刘某2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邝某1、刘某2服判不上诉,上诉人阎某0以“用痴呆人是刘某2同意并提供资金支持的;没有参与威胁和打骂痴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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