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单位与B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琼行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丁式江,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发,B单位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A单位(以下简称万州置业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B单位(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核发换地权益书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9月5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州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红,被上诉人万宁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运发、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2011年3月21日被上诉人万宁市政府作出万府(2011)19号《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19号收地决定)的行为。
原审判决查明:本案所涉土地位于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海滩高速公路南侧,面积为85.113
亩。1993年3月,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万宁市国土局)与原告万州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作为“韩国海滨花园”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394073元,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1993年,万宁市国土局给原告颁发了万国用(1993)字第8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该证遗失,万宁市国土局于2000
年3月重新给原告换发土地证,证号为万国用(1999)字第0180049号。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开发建设。2000年12月19日,被告万宁市政府在《海南日报》上公告无偿收回原告该土地使用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0
年
3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土地闲置是被告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且被告无偿收回原告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送达给原告,程序违法,因而撤销了被告无偿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判决生效后,2010年,原告委托新加坡APDS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了“日月湾万州度假大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万宁市住建局)报建。万宁市住建局于同年12月13日给原告复函称因日月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暂缓审批“日月湾万州度假大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2010年10月11日,万宁市国土局向被告提交万土环资(2010)548号《关于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海南省万州置业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称该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鉴于该土地闲置被告也有一定原因,拟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该土地,请被告审批。2010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万府函(2010)372号《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海南省万州置业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以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该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20日,万宁市国土局作出万土环资(2010)714号《关于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申请的通知》,要求原告在30日内提出核发换地权益书申请,并在《海南日报》上进行公告。2011年2月,万宁市国土局委托海南正理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价格进行评估。2011年2月24日,海南正理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每亩人民币4.9333万元。该评估报告未送达给原告。2011年3月15日,万宁市国土局以万土环资(2011)89号函再次向被告请示,请求被告下达收回原告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按照评估价格给原告核发换地权益书。2011年3月21日,被告作出19号收地决定,决定收回原告该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未标明收回土地的价格,决定书也未送达给原告。2011年4月1日,万宁市国土局作出万土环资(2011)139号《关于办理领取换地权益书手续的通知》,要求原告前来领取换地权益书。2011年4月13日,万宁市国土局在《海南日报》上将19号......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 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I.C.827079 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