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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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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0与B单位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案    由】 行政 -> 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作为 -> 城乡建设 -> 城市规划
行政 -> 行政行为种类 -> 行政登记
【案件字号】 (2012)琼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张家慧王华许蕾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2.03.06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 杨向东张宏习卫红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三亚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刘建国#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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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0与B单位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琼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0。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B单位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鸥,B单位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C单位。
  法定代表人庞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习卫红,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0因其诉被上诉人B单位(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C单位(以下简称鲁能公司)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三亚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0的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被上诉人三亚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陈世鸥,原审第三人鲁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国、习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三亚市政府就三亚市规划局报送的三规[2011]96号《关于批复C单位“山海天酒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请示》(以下简称96号《请示》)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三府函84号《B单位关于C单位山海天酒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84号《批复》)的行为。该《批复》同意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优化后的修规及建筑设计方案,请三亚市规划局严格要求鲁能公司按夏威夷DGH设计顾问公司及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联合编制的《鲁能山海天大酒店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内容组织实施规划建设。
  原审判决查明:2008年7月22日,鲁能公司向三亚市项目报建联合办事机构提交了《鲁能山海天度假区规划报建申请》,拟在山海天大酒店现有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建一座精品酒店和鲁能山海天度假公寓二期项目。2008年8月1日,山海天度假区扩建方案专家论证咨询会在山海天大酒店召开,与会专家对方案进行评议后,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2008年11月7日,三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8年第七次会议对鲁能山海天大酒店扩建暨山海天度假区规划调整进行了审议,原则上同意鲁能公司对山海天度假区的整体规划意向,但要求鲁能公司事先须按规定征求相关土地权属人和山海天度假公寓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规划调整问题,应按法定程序报批。2009年4月2日,三亚市规划局将《鲁能·山海天度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在三亚规划建设网上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期30日内未收到反馈意见。此后至2009年10月期间,鲁能公司就酒店扩建的两种方案征求了山海天度假公寓308户业主的意见(山海天度假公寓共324套房屋,已售322套,未售2套)。其中,有223户业主同意山海天大酒店扩建。随后,鲁能公司将《山海天酒店扩建意见征集调查情况说明》和《征询意见函》提交给了三亚市规划局。2010年8月2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三亚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了《三亚鲁能山海天度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鲁能山海天度假区山海天扩建酒店建筑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会,会议原则通过前述规划和方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2010年9月17日,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对“山海天酒店二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了审议,原则同意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修规及建筑设计方案深化报批,但要求应进一步优化建筑体量和外观效果,并避免对山体的破坏。
  2011年2月16日,三亚市规划局向三亚市政府提交了96号《请示》和三规[2011]97号《关于对C单位山海天度假区规划调整暨山海天酒店扩建批复的请示》。2011年2月21日,三亚市政府对三亚市规划局作出84号《批复》, 同意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优化后的修规及建筑设计方案,请三亚市规划局严格要求鲁能公司按夏威夷DGH设计顾问公司及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联合编制的《鲁能山海天大酒店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内容组织实施规划建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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