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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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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案((2012)黄浦刑初字第163号)
【案    由】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案件字号】 (2012)黄浦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曹霞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3.2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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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1月7日凌晨,至本市某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爬至该室窗台处,用伞柄钩出被害人刘某置于床上的白色手提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并将放于窗台上的2包化妆品盗走。2、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1月16日21时许,又至本市某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用刀撬开室门,入室窃得被害人余某放于床上的诺基亚移动电话机1部和蓝色女士皮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和被害人刘某放于床上枕头下的人民币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3、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1月18日23时许,又至上述地点,趁室内无人之机,用刀撬开室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放于床上的黑色旅行包内的棕色皮夹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和化妆品后逃离现场。4、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1月20日凌晨,又至上述地点,趁室内无人之机,用刀撬开室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放于黑色旅行包内的一件黑色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被害人左某挂在床上的咖啡色女士背包1只(内有银项链带小花生挂坠1根,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在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又返回上述地点,入室实施盗窃,被回来的左某及其同事孙某、李某和邻居李某某扭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行为。公安人员从徐某处扣押了银项链、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已将上述盗窃现金化用殆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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