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0与B单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2013年5月20日
星  期  一
法律动态 法学在线 北大法宝V5   北大法宝V4 英文法规 英华培训 远程教育 北大法学院 北大英华
法学论坛 律师天下 法规中心   法学期刊 审 判 通 助力成长 法官培训 法律大讲堂 网站地图
资源导航 法宝视频 司法案例 裁判标准new 行业研究 法律图书 律师培训 检察官培训 产品服务
  收藏夹 下载 打印 转发 字体: 页内查找
杨某0与B单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    由】 行政 -> 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作为 -> 公安 -> 治安
行政 -> 行政行为种类 -> 行政处罚
【案件字号】 (2012)乌中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杨春鲍文林杜琼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3.19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宝引证码】  
 【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此文书已被浏览 49 次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 声明
您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购买本单篇司法案例,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

杨某0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乌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0。
  委托代理人:金国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原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涛,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
  委托代理人:张强。
  上诉人杨某0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杨某0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国恒,被上诉人开发区分局委托代理人杨小军、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以来,杨某0以要求办理自建房手续、征地安置补偿费等问题,多次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政府等部门上访、缠访,后杨某0又因上述问题前往北京上访。杨某0在北京上访期间,还在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由于北京中南海不属于规定的上访场所,杨某0分别于2010年12月26日、2010年12月27日、2011年6月1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进行三次书面训诫。开发区分局通过调查认为,杨某0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开发区分局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公(新)决字(2011)第99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杨某0行政拘留10日。杨某0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本案杨某0要求解决自建房产证手续等问题多次到自治区、市政府上访、缠访。针对杨某0的情况,新市区信访部门成立了工作组,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杨某0的问题作出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生活上也给予一定的救助帮扶。但杨某0仍不满意,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据此,杨某0屡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走访上访的行为,违反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杨某0作出的公(新)决字(2011)第9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庭审中杨某0提出,其并没有在中南海附近上访,而是在经过时被训诫。再之,杨某0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进行过书面训诫,开发区分局再作出行政拘留属于重复行政处罚。如果对杨某0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也应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而不应由开发区分局作出。杨某0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书面训诫达三次之多。故对杨某0提出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未上访仅是路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 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I.C.829837 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 声明
您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购买本单篇司法案例,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
【本案相关资料】
相关案例( 13 篇 )
· 王建民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 王生明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 梁君梅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油城分局治安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 李润宪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 李小博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更多..]    
产品简介 | 产品列表 | 产品特色 | 成功案例 | 用户评价 | 订单下载 | 法院专用 | 购买指南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Chinalawinfo Co.,Lt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咨询热线:86-010-82668266   在线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交谈 MSN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