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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商初字第625号
原告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某某。
原告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此款每月归还500元。2011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在同年9月10日还清。原告按约交付上述借款,但被告仅返还2000元,至今尚余7000元未返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元。
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借条2份、银行汇款凭证1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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