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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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协议
【国家与国际组织】墨西哥  【条约分类】贸易 
【条约种类】协定  【批准日期】 
【批准机关】  【签订日期】2008.06.01 
【生效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签订地点】秘鲁阿雷基帕市  【保存机关】 
【唯一标志】100669889   
【全文】【法宝引证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双方深厚的友谊,
  承诺加强双边贸易关系,
  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框架下进行了磋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反倾销措施的终止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7(“附件7”)中墨西哥的保留于2007年12月11日失效,墨西哥应终止对附件7税目下源自中国进口产品的所有反倾销措施,且今后不得援引附件7条款对源自中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条 反倾销措施的取消
  一、墨西哥方面应在2008年10月15日前,通过总统令和经济部长令等法律手段取消对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税目下源自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二、以取消本条第一款的措施为条件,对附件1税目下进口到墨西哥的源自中国的产品,墨西哥可按附件1中每个税目所列条件,采取一项逐步取消的过渡性安排,以便在2011年12月11日前完全取消。该过渡性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延长。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附件1中所列产品不得采取新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在不违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达成不损害双方在WTO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最后条款
  一、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自后一份通知签发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应在2008年10月15日前生效。
  本协议于2008年6月1日在秘鲁阿雷基帕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签署,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陈德铭                         艾德华多 索霍 迦撒 阿尔达拜

  附件1

-------------------------------------------
|  |    |                     |         1  |
|序号| 税号 |         描述          |  从价措施(%)  |
|  | 2007 |                     |-----------|
|  |    |                     |2008|2009|2010|2011|
|--|----|---------------------|--|--|--|--|
|1  |29154001|一氯代乙酸、二氯代乙酸和其盐和脂     |90 |85 |80 |75 |
|--|----|---------------------|--|--|--|--|
|2  |29189901| 2,4-d酸                 |90 |85 |80 |75 |
|--|----|---------------------|--|--|--|--|
|3  |29189999|其他。                  |90 |85 |80 |75 |
|--|----|---------------------|--|--|--|--|
|4  |29201102|甲基对硫磷。               |90 |85 |80 |75 |
|--|----|---------------------|--|--|--|--|
|5  |34060001|蜡烛、大蜡烛(教堂用)或类似的东西    |103 |103 |103 |103 |
|--|----|---------------------|--|--|--|--|
|6  |38085001|仅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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