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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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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与B单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案    由】 行政 -> 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作为 -> 城乡建设 -> 房屋登记
行政 -> 行政行为种类 -> 行政登记
【案件字号】 (2012)洪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焦伟喻胜来张秋萍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1.28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 魏友援熊朗秋吁斌李源 【代理律所】 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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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与B单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洪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单位。
  法定代表人龙星明,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援,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朱新保,该职教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朗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吁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远柏,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源,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审第三人A单位(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因原审原告B单位(根据即往已有的习惯,简称市城建职教中心)诉原审被告C单位(简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西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元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客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龙星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友援,被上诉人市城建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新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朗秋,原审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之前,市城建职教中心与市客运管理处均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的下属单位。1999年7月5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向南昌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申报:拟为城建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兴建教学培训基地,计划在市客运管理处兴建的培训中心增加3000㎡建筑面积。1999年11月9日,南昌市城乡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建[99]479号),批准市客运管理处在抚河西堤以东(即现安石路21号)建设“培训中心”,建设规模为8269.14㎡(捌层,裙楼肆层)。1999年12月15日,市计委以洪计投字[1999]200号批复,同意市城建职教中心兴建教学培训基地。1999
  年11月10日,培训大楼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名称为A单位,工程名称为客运培训中心。该大楼于2001年9月26日竣工,实际建筑面积为8860.42㎡。在大楼建设过程中,市城建职教中心投入建设资金60万元,整栋大楼建设资金约1600余万元,除省建设厅拨款30万元外,其余资金均由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含市客运管理处)自筹。培训大楼竣工后,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大楼的使用作了安排,局机关、市城建职教中心、市客运管理处及有关局属单位搬入大楼办公。2002年12月23日,市客运管理处取得了该大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洪府厅发(2005)36号关于《市直机关红谷大厦办公用房分配暨盘活置换方案》的要求,双方签订了《置换协议》(红置字2005-007号),将培训大楼第4、5层及第8层一间公用会议室共计1995.69㎡建筑面积,置换给南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0日,市客运管理处正式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市城建职教中心仍由市城管委管理。市城管委对“分家”后培训大楼的归属未正式行文作出处理,各驻楼办公单位按原分配方案使用大楼办公。2010年6月22日,市客运管理处向市房管局申请培训大楼的产权登记,并提供了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次日,市城建职教中心即向市房管局产权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培训大楼是其与市客运管理处一并合建,应与市客运管理处共同持有该栋房屋的产权,希望立即停止办理产权登记,待协商一致并经市城管委同意后,由其与市客运管理处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市房管局对该异议未作书面回复,于2010年9月,为市客运管理处颁发了安石路21号培训大楼的房屋权属证书(产权证编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28013号)。市城建职教中心于2011年8月收到市政府法制办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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