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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英文译本】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5.04.10  【实施日期】198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遗嘱遗赠继承  【唯一标志】2368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法律9篇 行政法规7篇 部门规章49篇 司法解释3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地方法规104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0篇 裁判文书679篇 相关论文488篇 实务指南156篇 英文译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3篇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77篇 相关论文6篇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7篇 相关论文15篇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98篇 相关论文6篇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4篇

  第八条 【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8篇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4篇 裁判文书280篇 相关论文11篇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30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 裁判文书181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5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3篇 裁判文书27篇 相关论文5篇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6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1篇 相关论文15篇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49篇 相关论文6篇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5篇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5篇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裁判文书58篇 相关论文7篇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3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 裁判文书100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11篇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4篇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36篇 相关论文8篇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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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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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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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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