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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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信用卡诈骗罪
实务类别: 金融诈骗罪
实务内容: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这里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超限额、超期限透支,但经发卡行催收后及时补足透支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3数额较大是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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