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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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本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实务类别: 审判监督程序
实务内容:

本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
  实践中应当注意本院提起再审的具体程序:
  1院长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对案件进再审的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比如,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2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再审的提交权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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