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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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被交由董事会治理。实践中,董事会的权力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监督机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一类以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公司的股东会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兼任,董事会中设立由不执行公司业务的外部董事主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一类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公司内部设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国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公司制度模式。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规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大,监事人数过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约也就越大,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监事人数太多,会增加公司的监督成本,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小,监事人数过少,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就可能不够全面,不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本条仅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而未对其具体规模做出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对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做出规定。同时,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条第一款规定其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是设立1~2名监事,负责履行监督职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监事会组成结构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第一类是股东代表,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第二类是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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