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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政学一直是以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共需要和市场失灵为其研究的逻辑起点的,财政的必要性、合理性,财政活动的规模及运行模式、财政的功能及限制等都可以从这个逻辑起点中最终寻觅到理论依据。 受私人需求的特性所致,与之相对应的私人物品应该是可以分割且具有排他性而不能共享的,如果它满足了一个人的私人需求,就会为该人所独占而不能再去满足他人的同类需求。因此它符合商品的定价规则,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价值规律和交换的形式配置给不同的主体,而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则可以保障私人需求整体上得以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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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物品称之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它不一定是真正有形的货物,更主要的应该是一种行为或服务,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达到的效果。正如萨缪尔森所言,所谓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1]。公共产品在消费时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对抗性(non-rivalness),一旦有人提供,不妨碍任何人同等地享受,即全社会的消费总量与每一个人的消费数量相等。能够供应这种公共产品的主体当然不能完全排除个人、企业或其它单位,但是这种活动都完全不能以市场交换的形式来解释和形容,因为他们无法遵循市场机制而作价收费,要么这种收费不可能,因为私人主体无法强制他人缴费;要么是收费成本或收费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太高。 由于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定价交换的形式予以供应,而私人不计代价的以公共物品为提供对象的慈善活动毕竟规模太小,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公共需求的巨大数量相比微不足道,故而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最合适充当此任。因为国家或政府是一类政治实体,其权力范围和活动空间覆盖整个领土或辖区,它们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使每一个个体受益,与此同时它们也能够凭借政治权力,按政治程序强制性地获取提供公共物品的费用,并且使得任何人都没有机会“免费搭车”。这种为了提供公共产品而进行的公共收入、公共支出活动,便是典型的“公共财政”,为了供给公共产品而进行公共支出和筹集公共收入,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公共性”所在和存在的必要性了。 以上是从供应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求的角度来阐述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解决市场失灵的角度略加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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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政学认为,在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过程中,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在自由放任基础上的市场竞争,并非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充分展开的。在某些领域和场合,即使人们不干预市场的自发运行,充分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它也天然无法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或者天然无法正确发挥作用。这就产生了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状态。如果任其发展,任何市场经济体系都不可能正常存在下去,因此需要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依靠公共活动,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纠正市场失灵状态,这就导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市场之外的力量对市场失灵状态的弥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活动,一类是市场机制几乎完全难以将资源和要素配置其间的活动,简称纯公共产品,另一类是市场机制能够配置资源和要素于其间,但由于价格信号的不正确而难以达到效率状态,简称准公共产品。 从公共需求或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公共财政是殊途同归的。综合起来,西方财政学认为,财政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因为有一类可以满足公共需求,但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供给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这个公共主体予以提供。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采取非市场方式的,不具有营利性,且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地提供服务、平等地收取费用,再加之在民主代议制度下必须符合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接受选民的监督,因此这种财政活动才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故而称之为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理论刚刚形成的时候,其经济学基础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 与上述英国学者的公共财政观不同的是,在大致同一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学者们,尤其是德国学者们,都站在效用价值论的角度肯定了公共财政活动的合理性。而19世纪80年代建立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公共部门经济论才彻底从经济学上论证了国家财政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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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效用价值学说引入公共财政学后所带来的“革命性”后果是,财政学领域内从此可以真正运用经济学上的投入—产出、成本—收益、等价交换等工具分析财政活动的存在与合理性,财政活动也是一种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经济形式。因为一旦确认公共产品可以按边际效用定价,就可以按其大小确定作为公共产品价格的个人税收额度,从而在私人从公共服务所享受的边际效用与因纳税而遭受的边际牺牲之间确立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与从政治学、伦理学上将纳税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利益交换相比,边际效用价值说从价值论上根本解决了政府与纳税者之间的等价交换问题。 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市场从不干预到干预,从尽可能少干预向大规模干预,此时自由放任理论就愈益成为阻碍政府和财政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所以,证明政府和财政活动与市场活动的一致性,从而证明政府和财政大规模干预市场活动的合理性就势在必然了。而建立在边际效用价值论基础上的公共部门财政学说却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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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使得政府及其公共财政从理论上完全融汇于市场经济之中,完全“市场化了”。因此,边际效用价值论引入公共财政学中,实际上是西方思想界从经济学原理上为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下的存在及其职能扩展“正名”的过程,它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在市场失效范围内的干预不仅“合理”,而且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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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中国应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公共财政,以满足私人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的公共需要。与此同时,鉴于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性质和国有经济势力雄厚的特殊性,还应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财政,由此形成“双元结构财政。”
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关于“公共性”的先进成果而形成的,但是却舍弃了有关公共经济中“经济性”的观点。 以上是从国家和政府行使政治权力的角度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和实践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然而,从目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况来看,政府还是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它凭借经济权利参与市场运营,故而必然使得这部分活动带有市场赢利性。这虽然与公共财政要求不相吻合,但却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有必要区分政府的各种权力类型,从政治权力出发建立服务于所有公众的公共财政,从经济权利出发则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财政,从而形成双元财政结构。 不管是公共财政还是国有资产财政,它们都是政府的分配行为。这是二者的共性,决定着它们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的有机统一体。但它们又是不同的财政类型,相互之间是存在着根本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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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非常密切,财政法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规范财政行为的一门学科,而财政学则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如何提高财政活动效率的一门学科。从某种角度看,财政法学是对财政行为的法律分析,而财政学则应对财政法进行经济分析,这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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