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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方主要国家的财政法


(一) 德国财政立法概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联邦、州和地方(市镇)三级政府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联邦基本法》,即联邦宪法)中关于公共财政的规定是国家财政法的立法基础。在德国联邦制度下,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市镇议会都有通过相应财政法(税法)的权力,但各自制定财政法的范围由联邦基本法予以规定。
  “二战”后,原联邦德国制定了《财政管理法》,德国现行的财政法还包括《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1967年)、《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1969年)、《联邦预算法典》、《联邦财政均衡法》等。
  德国的税收法律比较完善,也相当复杂,目前约有50个税收法律,如《税收调整法》、《税收通则法》以及各个具体税法。在德国,根据《联邦基本法》第106条规定,联邦课征的税收由10余种,主要有矿物油税、烟草税、关税和资本交易税等,州一级的主要税种为财产税、机动车辆税、啤酒税、保险税和印花税,地方税主要是工商税、土地税、贸易税、房地产税、消费税、啤酒税和狗税等。

(二) 日本财政立法概况

  日本在1945年以前的旧宪法中没有财政法,只是在旧会计法中包含了有关财政的规定。1947年制定新宪法后,将有关国家基本财政事项纳入财政法,而会计法仅规定会计手续等事项。日本财政法的体系是在宪法基本原则规定之下,以财政法为基本法,由关于国家债权管理等的法律、妥善发放补助金法、各种特别会计法等主要法律共同构成的。
   日本1947年宪法在第7章设立了9条规定财政问题,对处理财政的权限、收支职责、国债负担、租税征收、预备费设置、预决算监督等作了规定,其中有关财政的基本事项都要由国会议决。根据1947年宪法,日本于1947年颁行了财政法,该法第1条规定,国家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基本事项以本法规定为依据,本法律是有关财政的基本法。于1948年又颁布地方财政法,主要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工作和处理国家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
   日本的税法也相当完善。

(三) 美国财政立法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州以下有8万多个地方政府。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美国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
  在美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大约有90%的财政收入源于税收。美国各级政府征收的税多达80余种。目前主要由三大税类,一是所得税,二是商品税,三是财产税。
  美国财政立法还包括有关预算、国债等方面的财政法。

 
二、 中国古代的财政立法

  • 1.奴隶社会的财政立法
  • 2.封建社会初期的财政立法
  • 3.封建社会中期的财政立法
  • 4.封建社会后期的财政立法

    三、 中国近现代的财政立法


    四 、新中国的财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