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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以保障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财政职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以及振兴国家财政的目标顺利实现。
(一)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基本法是规定有关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职能等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事项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
(二)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今后一段时期,健全预算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修改《预算法》,建立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为主要内容的复式预算法律制度;改革预算编制方法,使预算更加细致和详尽;增加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进和完善国家金库管理法律制度;改革预算支出制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物分配;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随着条件成熟,最终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近期,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税收基本法;在总结税制改革中出台的各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等;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地方税法,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证券交易税暂行条例》等;修订《农业税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
(四)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以国债法、财政融资法为主体,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财政信用关系。近期,要制定《国债法》;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条例》或《财政融资法》。
(五)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财政监督法,调整国家在财政监督活动中所产生的财政监督关系。近期要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制定《财政行政处罚条例》或修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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