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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财政立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有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新世纪中国财政法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一、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以保障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财政职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以及振兴国家财政的目标顺利实现。

(一)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基本法是规定有关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职能等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事项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

(二)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今后一段时期,健全预算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修改《预算法》,建立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为主要内容的复式预算法律制度;改革预算编制方法,使预算更加细致和详尽;增加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进和完善国家金库管理法律制度;改革预算支出制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物分配;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随着条件成熟,最终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近期,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税收基本法;在总结税制改革中出台的各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等;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地方税法,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证券交易税暂行条例》等;修订《农业税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

(四)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以国债法、财政融资法为主体,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财政信用关系。近期,要制定《国债法》;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条例》或《财政融资法》。

(五)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财政监督法,调整国家在财政监督活动中所产生的财政监督关系。近期要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制定《财政行政处罚条例》或修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二、财政立法应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财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1.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 2.财政立法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财政立法与财政体制改革不相适应,存在无法可依的某些情况。
  • 3.财政立法的统一性、协调性有待加强。
  • 4.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二)加强财政立法,健全财政法律体系


  • 1.财政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
  • 2.加强财政立法预测,制定财政立法规划。
  • 3.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保证财政法律、法规形式和效力的统一性。
  • 4.提高立法质量,妥善处理财政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
  • 5.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
     
     
     


      1、公共需求和公共产品之间具有怎样的对应关系?如果某种公共需求没有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或者国家提供的某种公共产品并不针对现有的任何公共需求,情况将会如何?这与私人产品和私人需求之间的供求关系有和区别?
      
       2、公共需求和公共产品的具体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具有时间上的相异性,那么,他们是否也具有空间上的相异性呢?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国家,享有者应当如何界定--国民、居民或者其他标准?

      3、财政的历史类型是否与社会形态的历史类型一样,是一种由低级向高级的更替发展?如何理解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