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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政府就有一级预算。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国家预算一般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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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职权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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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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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预算管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依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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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依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管理职权主要有:
(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其预算管理职权,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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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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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依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4)决定权;(5)监督权;(6)变更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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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4)决定权;(5)监督权;(6)变更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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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它主要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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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担负着各级预算的组织实施工作。预算法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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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代表国务院具体行使财政职能,依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其预算管理的职权主要有: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出方案权;(4)报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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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行使财政管理职能,其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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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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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预算的执行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取决于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优劣。因此,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依法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保证预算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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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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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集和取得的由国家支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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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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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规定,我国预算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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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的预算收入。税收收入是我国预算收入的主体,占预算收入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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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预算法》规定,目前作为预算收入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上缴的部分,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资产股份投资的股息、红利,国有资产租赁、有偿转让和出让所生产的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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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并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目前主要包括: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铁道专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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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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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收入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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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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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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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纳入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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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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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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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取得的预算收入进行有计划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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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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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建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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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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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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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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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项补贴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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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支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财政贴息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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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支出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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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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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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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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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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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从理论上说,转移支付既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又包括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下级地方政府对上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缴款,但在世界各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下,由于中央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力,而地方政府承担了全国大部分消耗性财政支出,因此,地方财政必须有相当部分依靠中央财政拨款,所以转移支付一般只表现为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转移给下级政府,以增加下级政府的财政供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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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已经由行政法规形成全国统一规定的还只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由各地方自行制定的,未能实现规范和统一。与众不同的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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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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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制补助或上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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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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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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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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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的职能,划分政府间事权,是分税制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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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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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立法刚性不强,削弱了自身的调控作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除少数几种税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外,其余20多种税,都是以国务院名义,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出现,未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使得税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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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制定的税种法还没有颁布。如应当设立社会保障税、环境污染税等新的税种,对已经设立但还没有开征的如遗产税、证券交易税等,也应抓紧立法,尽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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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不利于政企分开。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间和地区间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企业间和地区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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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种划分不科学,地方税比重较低。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应把关系国家全局和便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税种划给中央,而把属于地区性的税种划给地方。但现行分税制在税种划分上将能够直接进行调节的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归地方,而把与地方投资直接相关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现行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地方税的税种虽然不少,但税源不足,税额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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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还不明确,分税不分权。地方税种的设置权、税法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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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称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它是“分税制”财政预算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预算关系的普遍做法。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采取体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等四种形式。
体制性转移支付包括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或上解。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包括农、林、水、气、文、教、卫生等方面数十种项目,规定有具体用途。在编制预算时,中央财政列支出,地方财政列收入。
特殊转移支付,是由于地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出现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或地方的一些临时性困难,中央财政通过特殊性转移支付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税收返还是指中央财政先集中大部分税收收入,再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
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增加,提高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对地方的支持能力加强,有利于地方的协调稳定发展。但是,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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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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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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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专项补助拨款绝大多数属于应由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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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我国政府支出中,属于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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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西方国家,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责范围一般都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一些事务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职责与权限并不十分清楚,在具体处理上不易把握,特别是经济管理权限与责任的划分。
支出划分的合理性与规范化取决于事权划分的明晰度。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在支出划分上仍然维持包干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支出划分格局。需要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财政与事权相统一是建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分税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基础的,只有科学的规范的事权划分及相应的支出职责的划分,才可能有合理的收入的划分,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支出(包括政治、社会、文教及其他各项事业的支出)方面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基本是清楚的,难点在于如何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事权、分割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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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转移支付法
当前,国际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有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补助金转移支付制度。美国的政府间财政补助分为有条件补助和无条件补助两种。第二种类型是德国的财政平衡法。德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包括联邦与州之间纵向财政平衡制度和州际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制度。第三种类型是日本的税收返还制度。日本采取地方让与税、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等三种方式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转移支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一般性的财政补助。主要用来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基本开支。这种补助可根据地方财政收支差额来确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不附加任何条件,无偿拨给地方政府由其统筹使用。二是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这种补助在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及下级政府资金配套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主要支持地方政府完成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或带有全国性的项目,鼓励那些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的发展。以上两种补助在财力分配上,应该按照各地区人口、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需求等因素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各地区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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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分税制地方预算管理体制法
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只是相对规范了中央政府与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待完善。要参照中央对省级的分税制模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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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税收基本法,规范税收管理体制
要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来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税种,逐步解决税收划分不科学、地方税比重较低、分税不分权等问题。
发达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一般都由该国的宪法或财政法或预算法等基本法律的某些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宪法中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也有原则规定,但很不明确;1994年4月颁布的《预算法》对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预算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很难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应当涉及的种种实体性问题,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还算不上规范性的行政法规,因此,应当建立《事权划分法》、《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基本法》等实体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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