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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外资金概述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 (2)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3)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筹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 (4)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 (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 (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二、预算外资金法概述


    (一)预算外资金法的概念
    预算外资金法是调整在预算外资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外资金法的调整对象是预算外资金关系,即在预算外资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预算外资金法的作用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督,对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健全财政职能,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 1.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督,有利于堵塞财政漏洞。
  • 2.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管,有利于理顺分配秩序。
  • 3.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法律监管,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预算外资金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规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财政部根据该决定于1996年11月18日发布《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资金范围、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收支计划、决算、监督与处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决定》与《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二)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 1.设立审批管理
  • 2.财政专户管理
  • 3.资金使用管理
  • 4.收支计划管理
  • 5.决算管理

    (三)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处罚

  • 1.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1)内部监督。 (2)外部监督。
  • 2.预算外资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