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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式预算改为复式预算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现行复式预算方案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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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职能和预算管理范围没有拓宽,政府的收支活动范围没有得到全面和分类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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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根本上说,现行预算制度不是按政府的不同身份和不同职能划分两种预算的收支范围,因而在内容上存在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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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行复式预算中,存在着国家债务收支管理的不统一、国家债务管理办法未改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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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算管理办法没有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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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财政职能的界定,《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已经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现在需要作的是设计出每种预算的界定标准及收支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尽早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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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预算编制权的主体,建立相对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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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强化部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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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编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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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预算编制的范围,取消编制地方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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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鉴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的经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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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预算数据系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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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预算委员会,协助行使预算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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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预算审批程序,依法行使预算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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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项目否决权制度,拓宽预算审批权的范围和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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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督促编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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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预算法律效力,严格控制预算调整
首先,应当拓宽经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预算调整的范围。
其次,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 最后,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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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预算年度起讫时间,消除预算效力真空
根据《预算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 ,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以至于造成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故而,要么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至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或者将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如以每年5月1日至下一年度4月30日为一个预算年度。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就法律修改的难度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简便。但从有利于维持预算传统和符合经济习惯的角度看,改变权力机关的会议时间以适应预算法的需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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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
中国财政机关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分工界限不清晰,预算拨款部门及编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逐渐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
在当前的预算改革实践中,财政部门将其拥有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权分别赋予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这对于加强预算执行制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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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公开竞争机制引入财政管理,最大的受益人将是纳税人和社会公众。
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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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革国库管理体制,明确国库法律地位
针对我国国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国库管理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和管理国库的机构划归财政。这样既可以解决目前国库职能错位的问题,避免即将进行的新的金融体制改革对国库管理再次产生冲击,对强化国库管理职能、加强各级财政对预算资金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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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实现财政资金集中化管理
为使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并与当前需要建立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政府支出和管理系统相配套,在对现行国库体制改革的同时,我国应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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