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一) 税法的对人效力
3.折衷主义原则,是兼顾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的一种结合性原则。
(二) 税法的空间效力
2.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本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有效。
当然,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虽在我国领域范围内但享有税收豁免权的区域除外,如外国使馆区等。
纳税人为什么必须缴纳税收,即课税依据的问题,自17世纪以来,西方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从而形成了有关课税依据的理论。
1.公需说。该说也称公共福利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公需说从国家职能出发,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支出费用。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国家及公共团体是为了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的。
2.交换说。该说也称买卖交易说、均等说、利益说或代价说,始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国家契约主义发展而逐渐形成。
交换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和个人主义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
3.义务说。该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所倡导的税收牺牲学说,经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瓦格纳进一步完善,强调国家的权力。为了实现其职能,国家必须强制课征税收,否则个人生活就无法想象。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强制义务。
4.经济调节说。该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观点。这种学说认为,西方社会的市场经济机制失灵,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因此需要社会政策予以矫正。税收是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税收除实施聚集财政收入等基本职能外,还对国家有效调整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调节国民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增进社会的福利,刺激有效需求,调节社会总供求及产业结构、地区平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