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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特征
  • 1.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2.税收法规结构的规范性。
  •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 4.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三、税法的效力

     
     

    (一) 税法的对人效力

    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受税法规范和约束的纳税人的范围,包括纳税个人和纳税单位。税法对人的效力涉及到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一般而言,一个主权国家主要参照下列原则来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


  • 1.属地主义原则,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作为是否征税的标准,而不论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 2.属人主义原则,以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确定是否征税,而不论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之内还是之外。
  • 3.折衷主义原则,是兼顾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的一种结合性原则。


    (二) 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的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一般分为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和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

  • 1.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所谓中央税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由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规。
  • 2.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本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有效。


    当然,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虽在我国领域范围内但享有税收豁免权的区域除外,如外国使馆区等。


    (三) 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我国,税法实施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 (1)实施时间滞后于公布时间;
  • (2)实施时间和公布时间一致;
  • (3)实施在前,公布在后。前两种情况普遍存在,第三种情况较为特殊,一般不予采纳。

    税法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客观废止,即旧的税法规范由于失去其存在的客观条件而当然废止;
  • (2)规定废止,即新税法规范明文规定在新法生效力原则,新税法或修改过的税法实施,旧税法就自行废止,而不再在新法条文中明文规定旧法的无效;
  • (3)抵触废止,即新税法确认与其相抵触的部分税法规范被废止。

    税法的溯及力是税法效力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国有关法律溯及力的规定较为复杂,概括起来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而这四大原则在我国税法中均有所体现。但是,一般而言,税收实体法都采取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均采取从新原则。



    四、课税的理论依据

     


    纳税人为什么必须缴纳税收,即课税依据的问题,自17世纪以来,西方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从而形成了有关课税依据的理论。

    1.公需说。该说也称公共福利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公需说从国家职能出发,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支出费用。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国家及公共团体是为了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的。

    2.交换说。该说也称买卖交易说、均等说、利益说或代价说,始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国家契约主义发展而逐渐形成。

    交换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和个人主义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

    3.义务说。该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所倡导的税收牺牲学说,经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瓦格纳进一步完善,强调国家的权力。为了实现其职能,国家必须强制课征税收,否则个人生活就无法想象。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强制义务。

    4.经济调节说。该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观点。这种学说认为,西方社会的市场经济机制失灵,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因此需要社会政策予以矫正。税收是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税收除实施聚集财政收入等基本职能外,还对国家有效调整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调节国民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增进社会的福利,刺激有效需求,调节社会总供求及产业结构、地区平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发挥作用。



    五、税法的作用

  • (一)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 (二)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法律准则
  • (三)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 (四)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
  • (五)税法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起到教育和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