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一)税法体系的概念和税法的分类
|
| |
 |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
| |
|
|
1.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也应认为是税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归入相应效力层次的税法规范中去。
|
|
|
2.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 |
|
|
3.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税法划分为涉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 |
|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
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体部分的税收实体法。
|
|
|
1.流转税,凡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就是流转税。
|
|
|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者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又称收益税。 |
|
|
3.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
|
4.行为税,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为进行征收的税。
|
|
(三)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想
|
1.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帅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
|
|
(1)立法模式的选择。 |
|
|
(2)立法体例的选择。 |
|
|
(3)立法内容的确定。
|
|
2.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3.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
|
|
| |
|
(一)税收立法体制的概念及类型
|
| |
 |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或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全部活动的总称。税收立法体制就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国家政权机关相互之间的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最高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
|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
|
|
1.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等级关系,可以分为一级立法体制和多级立法体制。
|
|
|
2.按照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
|
(二)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法体系
|
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二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税收立法体制是以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分配方式为主要内容的,税法体系则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
(三)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属于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纵向的划分方式。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由行政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针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对其加以完善:
|
|
|
1.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
|
|
|
2.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授权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