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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法概述
(一)增值税法的概念
 

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增值税的特点
 
 
  • 1、 消除重复征税。
  • 2、 保持税收中性。
  • 3、 构成主体税种。

    (三)增值税法的分类

    1.消费型增值税法。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一种典型增值额,它将销售收入扣除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消费型增值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社会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得其名。消费型增值税法虽然规定的税基较窄,但避免了对生产资料重复征税。

    2.收入型增值税法。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扣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之和。收入型增值税法允许随同折旧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3.生产型增值税法。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投入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数之和。生产型增值税法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包含固定资产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前两种类型的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宽广,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和对财政收入的保障作用较强,但没有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我国当前的增值税法属生产型增值税法。

    (四)增值税法的沿革

      1954年,法国将生产阶段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首开增值税立法之先河。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并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普遍征收、中性、简化、多环节多次征收的原则对增值税进行改革。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交易行为,二是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采取属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被认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30日内审批认定,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国际分类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实行小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只在工业生产环节对制造厂商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实行中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以及提供劳务服务。少数发达国家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以及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各环节,开征大范围的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货物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 第一,所转让的货物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第二,必须是有偿转让,即一方货物通过转让货物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必须在中国境内。
     
        加工是指接受委托加工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接受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必须是有偿的,才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但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从国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口货物,无论是否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也无论是否有偿,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法律规定

    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从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亦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售;
  • (2)销售代售货物;
  •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⒉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劳务的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或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纳增值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的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⒊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⒋代购货物。纳税人代购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均征收增值税:

  • ⑴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 ⑵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 ⑶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国际上通常有税基列举法、税基相减法和税额扣除法三种。

    (一)税基列举法

    税基列举法简称“加法”,是指将构成工商企业增值额的各个项目,如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等直接相加作为增值额与税率的乘积,作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发生的工资与薪金+利息+租金+其他增值项目+利润)×税率

    (二)税基相减法

    税基相减法简称“减法”,是指将工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减去应扣除项目的余额作为增值额与税率的乘积,即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一法定扣除非增值额)×税率

    (三)税额扣除法

    税额扣除法简称“扣除法”,是指以工商企业一定时期内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本环节全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同期外购项目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关于销售额的一般法律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关于销售额的特别法律规定

    ⒈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如果销售额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按下列公式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⒋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⒍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额确定销售额。

    ⒎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⒏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将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进行核算的免税、减税项目不作免税、减税处理,应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⒐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六、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有的国家规定单一比例税率,有的国家实行多档税率,但税率级次较少。实行多档税率的国家一般将增值税的税率分三档:基本税率、特别税率和零税率。基本税率适用于一般商品和劳务。特别税率包括重税率和轻税率,从税收上体现对商品生产和劳务的鼓励和限制政策。零税率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出口。

      我国立法和国际通常做法相似,规定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同时,设置13%优惠税率和零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七、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并在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的乘积计算并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八、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以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的乘积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九、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 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免税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应纳增值税额不予征收,对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生产到销售的某一环节免税与对货物从生产到消费的所有环节免税有所不同,前者由于购进货物时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或退还,购方实际上负担了部分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返还

      增值税的返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税负返还,二是对部分企业或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三)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有三种情况:适用零税率、免税、征税。

      为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根据征税率的不同,国家对出口不同种类的货物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并适时进行调整。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增值税立法的核心。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般商事凭证,而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直接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关键。

    (二)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与纳税地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征。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进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