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消费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消费税立法的宗旨是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
根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的不同,消费税可以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以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直接向消费者课税,纳税人和负税人均为消费者。间接消费税以消费品价金或消费佣金为计税依据,在消费品生产或销售环节征税,消费税税款随消费品价金转嫁给消费者,纳税义务人为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负税人仍为消费者。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开征的消费税均为间接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产品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度下降的产品,一种是需进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
消费税的比例税率共分9个档次。
消费税的定额税率共分4个档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税应税纳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用数量)×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自用数量×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
(五)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税率
(一)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⒈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项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⒉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⑴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⑵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⑶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⑷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
⒊出口下列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工缴费的消费税;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
(二)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和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征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以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数量作为退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适应的消费税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三)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但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金银首饰消费在零售环节征收。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