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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得税法的概念       

 
 

所得税法,亦称收益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所得税法是与所得税相对应的税种法;
  • (2)所得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所得税法主体在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 (3)所得税法是有关所得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只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所得税的概念

    所谓所得税(Income Tax),亦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

      国际上通行以纳税人为标准,将所得税划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
    二、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一) 分类所得税制度

    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

    二) 综合所得税制度

    综合所得税制,亦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依法给予优惠待遇或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三)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亦称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分类综合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广泛实行的一种所得课税制度,它反映了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的趋同态势。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制,也无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一般均为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所区别的只是有的以综合制为主,有的以分类制为主,二者所占的份量有所差别。
    三、应税所得
      如何理解“应税所得”,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所不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纯资产增加说”。美国西蒙斯教授是主要的代表人之一。按这种观点解释,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持资产的净增额都应列入应税所得的范围,不但包括经常性、连续性所得,也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所得。二是“所得源泉说”。英国学者赛利格曼坚持这种观点。依据这种学说,所得发生的形态应具备循环性和反复性的条件。应税所得应是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工资、薪金、经营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销售资产的所得、继承所得等一次性所得。
    一) 应税所得的特征

    1、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当然,不过也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将某些非法收入也纳入所得征税。

    2、以连续性的所得为主。来源于合法性的所得并不都属于应纳税的所得,目前有些国家采取不管是经常的收益,还是临时的收益,凡是财富的增加或经济上的收益,都列为应税所得。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和连续性收益为主。

    3、以净所得为主。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过程中,均会有相应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和支出。因此,要对所得征税,只有在依法作了合理扣减和支出后,才能依法课征所得税。

    4、应税所得为货币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而不包括精神上的所得。经济上的所得包括现金所得和实物所得。实物所得如不能用货币衡量和计算其价值,则无法按率课征。因此,各国都规定,应税所得应当能以货币示其价值。总之,应税所得是指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和计算其价值的所得。

    我们可以将应税所得界定为: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提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应税所得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不论其来源、方式,有形或无形,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经常的还是临时的、一次性的,一切收益均为应税所得;狭义的解释认为,所得仅限于运用资本,从事营业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益、利润和报酬等。
    二) 应税所得的分类

    1.经营所得,亦称事业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农业、畜牧业、建筑业、金融业、服务业等一切生产性或非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判断依据在于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经济活动是否为其主要经济活动。

    2.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凭借拥有的财产或通过销售财产所获取的收益。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即纳税人从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上所取得的定期收益;另一类是由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价收益,通常又称为资本所得。

    3.劳动所得,亦称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得获取的报酬,通常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劳动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报酬;后者指纳税人因雇佣关系或相当于该关系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工资性报酬。

    4.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形式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益。投资所得是纳税人凭借占有资产而产生的利润追索权所获得的收益,属无形动产所得。

    5.其他所得,指除上述四类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保险赔偿金、终身劳保津贴、财产赠与所得、博彩收入等。

    四、所得税管辖权的种类
      所得税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两种。前者是指国家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的一切人均可予以征税的权力,也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后者是指对本国居民(或者公民)的所得,无论源于何处,均可予以征税的权力。
      相应地,学者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根据各国所得税法的实践上,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类型: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所得税管辖权

      对于自然人,确定居民的标准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 一是住所或居所标准。
  • 二是时间标准。
  • 三是混合标准。即不但考虑纳税人在本国是否有住所,而且考虑其停留的时间。

  • 四是意愿标准。
      除此之外,各国在税务实践中采用的标准还有“公民标准”,即以拥有国籍,取得公民资格为判别标准。
      对于法人,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 一是注册地标准。
  • 二是总机构标准。
  • 三是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 四是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
  • 五是控股权标准。

    2、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主要是征税国,即所得来源国对非居民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对非居民的征税,仅限于源自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对非居民来自征税国以外的所得则无权征税。各国对非居民(或非公民)是否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主要是以其是否在本国境内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即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标准来判定的。

    3、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税收管辖权造成了巨大冲击。

      在国际税法对非居民所得进行征税管辖权的划分方面,常设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那么,在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基于此,对传统的常设机构的概念必须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故在此问题上取得国际共识是非常重要的

     
     
    参见刘剑文著:《所得税法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参见刘剑文著:《所得税法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参见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和挑战》,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1期,第59-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