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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除特别说明外,本节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本节所称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现行的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法规;本节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现行的适用于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立法概况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主要有:

一)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内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其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33%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中小企业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滥的状况,采取了从严控制的原则,规定了以下可以实行税收优惠的情况: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3.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为了保持税法的连续性,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对税制改革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六)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但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实行限额抵免,即扣除额不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直接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间接扣除,是国际间避免对母子公司间转移的所得双重征税的重要措施。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间接扣除。我国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七)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内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义务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

2.征收方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亏,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预缴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
一)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亦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纳税主体间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涉外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或者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 应税所得的分类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采用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将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又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限纳税义务人。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其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坚持涉外企业持续经营与分期计税相结合、当期收入与成本费用相结合的原则,以确定营业收入的归属原则。

 

(五)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涉外企业应纳税额与其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合理负担原则和贯彻产业政策原则,统一了税率:

 

1、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另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负担税率为33%。

2、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的业务活动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六)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保留了原有的税收优惠;调整了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增加了新的税收优惠规定。

(七) 税收抵免
  由于涉外企业具有跨国(地区)性,较内资企业而言,更易产生由于不同主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除了与诸多国家缔结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以外,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中也作了明确规定。
(八)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税务登记。涉外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地点涉外企业应向其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向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3、纳税申报。涉外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亏,应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4、源泉扣缴。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由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并由扣缴人按规定将税款缴入国库。

5、所得为外币时的税务处理。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在许多情况下为外币,有的企业还选择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因此,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 <1>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2>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6、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涉外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有关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其改进
      改革后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和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和一体化的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上的缺陷及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征范围过于宽泛,重复征税的现象十分严重

    2.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矛盾和问题。

    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
      通过上述对企业所得税法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合并我国内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统一适用于内资、涉外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1.从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来看: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二是为企业等纳税人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的需要,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加大对外资利用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四是为我国与有关国际惯例接轨,以及加入WTO奠定基础。

    2.从其可能性分析:一是我国现行的内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为合并已经奠定了基础,两法在有关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额扣除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趋于统一,还需进一步统一两税的税收优惠措施;二是从时间上分析,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已有10年时间,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也有7年了,从现在开始进行立法准备工作,预计2至3年内完成,不至于影响税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在对两部税法的实际操作中,有关司法机关和税收征管机关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立法提供了事实依据;四是有关专家学者对此已进行了较充分的探讨研究,为立法从理论上做了准备;五是对国外有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详细的调查研究和了解,有利于借鉴和吸收。
     
     
    在此,我们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称为涉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