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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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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又包括其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行政解释。狭义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即《个人所得税法》。简言之,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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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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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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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是于1980年9月2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投资不足、消费疲软的经济特点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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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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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及分类所得税制。
2.征税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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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并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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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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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认定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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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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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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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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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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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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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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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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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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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即除了上述所得以外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的征税的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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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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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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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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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的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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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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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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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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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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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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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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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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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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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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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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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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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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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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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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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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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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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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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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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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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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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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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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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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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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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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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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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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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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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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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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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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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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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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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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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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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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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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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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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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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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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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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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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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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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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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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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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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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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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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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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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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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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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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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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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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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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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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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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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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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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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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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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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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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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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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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和便于征管的原则,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计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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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
| 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有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两种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前一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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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所得税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了10项免征项目。 |
| 2.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予减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此外,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其他免税事项。 |
| (二)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
| 个人所得税的抵免,是避免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措施。有的国家规定,不仅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允许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而且对境内某些所得的已纳税额也允许抵免。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又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之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当缴纳并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在计算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义务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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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推定法、课源法、申报法、课源与申报并用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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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期限和地点 |
| 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期限。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收期限,分三种不同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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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扣缴或者申报纳税的,征收期限为次月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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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年度纳税的,征收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如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虽实行按年度征税,但同时实行按月预缴,其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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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取得所得时间分次纳税的,征收期限为每次取得所得的7日内。这只对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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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地点。具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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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所得取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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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处所得取得地作为其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一经选定,若需变更,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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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其申报纳税地点由纳税人选定,一经选定,若需变更,应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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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源泉扣缴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税收征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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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它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为使《个人所得税法》继续得以完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我们认为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个人所得税法》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发展变化:
1.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2.进一步扩大税基。
3.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
5.改进不公平的差别待遇,规范税前费用扣除,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
6.改革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形成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税务稽查为保证,以税务代理为辅助的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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