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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社会保障税应当以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凡在我国境内有工薪收入的及没有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为纳税人。其中,企业承担主要的税负。同时,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费用,体现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2.征税对象。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工资性收入。就企事业单位而言,工资性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就职工个人而言,是指个人的工薪收入;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而言,是指个人的工薪收入;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而言,是指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所得额。
3.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济项目逐步向与医疗保险、伤残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
4.税率。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个人的收益大小来确定,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采用比例税率,其总体税率水平拟界于15%—20%之间为宜。
5.费用扣除和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扣除规定的负税额后为计税依据。在费用扣除方面,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可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初期可不作基金费的扣除和免征额的规定,但可规定个人纳税的最高限额,并可允许在个人所得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当提高征税对象中工薪收入的上限额度而最终实质上完全取消其上限,并引入对接近贫困线的收入者的宽免和标准的限制,以改变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
6.课征方法。主要采用源泉课征法,各类企事业单位既为纳税人,又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限之前将其所承担的税款和代为扣缴的职工个人的税款向指定的税务机关缴纳,个体自营者应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征收管理。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入库后集中到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构统一负责管理。
总之,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我国既要充分吸收外国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力,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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