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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法概述

 
  一) 资源税的概念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

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

级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
  • 2.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
  • 3.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
  •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三)资源税的立法概况及立法意义


      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应税矿产品和盐进行课征,以资源开采条件优劣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开征资源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 2.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 3.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四)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

  • 一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原则;

  • 二是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 三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从现行的征收制度看,资源税制尚存在不足,如不加以完善,其立法目的将难以达到:
  • 1.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小。
  • 2.资源税的计税方法欠科学。
  • 3.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不合理。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尚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二)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范围内的矿产品和生产盐(规定的矿产品和盐简称为“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

    四、资源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规定了各应税产品的税额幅度。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分别适用不同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说依据,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关于课税数量的确定,税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以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 5.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资源税的减免

      我国在资源税立法时,考虑到资源开采企业的特殊情况及资源税政策的连贯性,规定了以下减免税项目: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七、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资源税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税收征管法》执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由于纳税人销售产品或自用产品的不同以及销售产品时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一样。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