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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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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法是指调整车船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行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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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车船,包括车辆和船舶。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拥有并且独立使用上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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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车辆除载货汽车外均按车辆计税;载货汽车和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税;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车船的种类、数量和吨位,分别规定不同的使用税额幅度。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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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税法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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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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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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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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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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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地的消防车辆、洒水车、囚车、警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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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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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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