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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税的概念及特征

 
 

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

行为税法就是调整行为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他税收相比,行为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范围小,征税对象具有限定性。
2.政策目的性强。
3.时间性强。
4.税源分散,税收收入小且不稳定,因而行为税在各个时期基本上归入地方税。

二、我国行为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征了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行为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印花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之中。1973年税制改革后,行为税体系中只剩下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税制的调整和改革,行为税的税种不断增加。到1993年底,我国共开征了屠宰税、燃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3种行为税。1994年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有税制存在的问题,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行为税也因此得到了调整。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体系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已停征)、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行为税的立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更加重视税收法制建设。从税制结构看,强调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不再是时代的主流,“降低所得税负,提高间接税负”几乎是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致追求的目标。在建立税制的原则上,公平将逐渐为效率所取代。换言之,就税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而言,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上,效率优先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从税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增加财政收入将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从20世纪90年代初相继出现的增税动态可略见一斑。世界税制发展的上述趋势对行为税制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税种来看,各国对某些行为征收的税种会有所增加,征收范围也将有所扩大;从税率方面看,增税的趋势会使行为税的税率逐步提高,并使行为税所占比重逐渐提高;从征收目的来看,行为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会因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削弱;从税收管理权限来看,行为税仍然属于地方税收,立法权最终将归属地方。

  为适用新的形势,我国的行为税制也需要作相应的改革和调整,调整的基本思路是:

  • 1.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已停征)。
  • 2.适当提高现行印花税的税率
  • 3.开征广告税
  • 4.开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