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的开征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税源分散,收入少且不稳定,征收管理难度大等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将筵席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下放给了地方,由各地决定开征或停征。
(一) 筵席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的饭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所举办的筵席,都属于筵席税的征税范围。
筵席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筵席税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筵席税的起征点为200~500元。具体税率和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三)筵席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