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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筵席税法概述

 
 
  筵席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就其筵席支付金额按次从价计征的一种税。筵席税法是有关筵席税的法律规定。

  筵席税的开征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税源分散,收入少且不稳定,征收管理难度大等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将筵席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下放给了地方,由各地决定开征或停征。

二、筵席税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地方决定继续开征筵席税的,可参照原暂行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

(一) 筵席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的饭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所举办的筵席,都属于筵席税的征税范围。

  筵席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筵席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筵席税以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为计税依据。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

  筵席税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筵席税的起征点为200~500元。具体税率和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三)筵席税的征收管理

  筵席税一般采用代征代缴的征收办法,即以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