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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来,证明款项收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管,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具体环节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补充丰富了发票管理的条款,明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一、发票的印制与领购

(一)发票的印制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套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征得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其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与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 (2)销售免税项目;
  •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 (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
  •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具时限和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

      (二)发票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布声明作废。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是购货方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具备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否则,销货方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 (2)调出发票查验;
  •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 (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与情况;
  •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象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发票管理办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对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新《刑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还加强了对违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管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油该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