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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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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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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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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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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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此外,我国新《刑法》还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其他发票罪,以及上述各罪的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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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计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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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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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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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一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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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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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三)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果税务人员不能依法征税,甚至进行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了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税收征管法》还专门规定了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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