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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一种民事代理行为。税务代理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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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制在世界上推行已有数十年的历史。目前,税务代理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
从世界各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代理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松散性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分散在有关从事公证、咨询事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政府和税务当局不对税务代理人进行集中管理,不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不要求组织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税务代理业务及税务咨询业务往往是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兼办,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性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有专门的法律管理,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资格认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督导税务代理业务的、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但又为官方所领导的行业协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为我国建立和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既有利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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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国家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为了使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明文规定:“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税务代理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代理原则
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主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形成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知识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三)客观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既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征纳矛盾,协调征纳关系。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既要对被代理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代理行为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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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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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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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2.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
(二)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以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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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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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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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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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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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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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涉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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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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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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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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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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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但是,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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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标志着税务代理关系的正式确立。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委托代理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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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已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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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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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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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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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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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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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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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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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上述规定单方面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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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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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独立进行代理行为,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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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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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人有权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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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税务代理人必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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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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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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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税务代理业务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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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说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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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税务代理行为,《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规定了以下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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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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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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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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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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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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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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