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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争讼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税收争讼,就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务争议予以解决而实施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特征:
  • 1.税收争讼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 2.税收争讼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 3.税收争讼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4.税收争讼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 5.税收争讼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二、税收争讼的种类及其关系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主要是指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法院处理解决税务行政纠纷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 2.受理的机关不同。
  • 3.适用程序不同。
  • 4.审查机关的职权不同。
  • 5.法律效力不同。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指它们两者之间的衔接关系。总的来说,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四种类型:一是自由选择。即当事人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自由选择其一,以解决行政争议,且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还可起诉。二是单一选择。即当事人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自由选择其一,以解决争议,但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三是复议终局。即只能提起行政复议,不能起诉。四是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只能先经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视税务争议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如前所述,税务争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另一类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对于前一类税务争议实行的"复议前置",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后一类税务争议则实行的?quot;自由选择",即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自由选择其一,以解决行政争议,且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还可起诉。
     
    三、税收争讼法的概念和意义

     

    税收争讼法,简言之,就是有关税收争讼的法律。

      就税收分配领域而言,税收法定原则是各国税法所普遍提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的确定和征收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但如果税法不赋予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为享有争议和要求保护的权利,那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无疑将成为一句空话。鉴此,现代各国大都制定了相应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以对税务管理相对人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必要救济,并强化对税务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这些有关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税收争讼法。

      由此可见,税收争讼法是以税务争议为对象和内容,并以解决税务争议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争讼法主要规定解决税务争议的原则、途径、方法和程序,它对于保护正常的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以及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争讼法在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与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法等,构成现代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国家普遍重视税务争议的解决,尽管各国的税务争讼案件内容多样、形式复杂,如何依法裁决税务争讼案件也因各国税务司法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讲,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权利受到税务机关不法侵害并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其权利获得救济或争议得到解决的途径却大致相同,一般包括行政复议救济和司法诉讼救济两大途径。

      目前,我国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有: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1992颁布、1995年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和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