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封建制度是违反自然法、违反人的理性或本性,是不正义的,是必须否定的。而资本主义制度则保障人们的天赋权利,是符合自然法、符合正义和人的理性的,因此它取代封建制度是天经地义的。很显然,自然法理论充分表达了资产阶级的强烈愿望,鼓舞和动员人们投入革命,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
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还提出了许许多多其他的法学理论。像孟德斯鸠便提出了法的精神的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罗伯斯庇尔提出了系统的人权学说,康德尤其是黑格尔则提出了他们的法哲学,等等。
但是,像以往曾经革命过的阶级或社会力量在取得成功之后通常都会走向保守一样,当资产阶级完成了推翻封建专制的历史任务、掌握了政权以后,就逐渐在政治上转化为维护现状、论证现状的合理性的保守的力量。与此相适应,在法学领域,他们也逐渐失去了革命风采、逐渐保守起来。一方面,进入十九世纪后,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获得巩固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法治得以确立。欧洲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普遍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的英国法系,相继形成。从而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推动了法理学、民法学、立法学和判例法学的发展。同时,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逐渐发展,社会的主要矛盾日益转化,资产阶级由积极要求变革现存的统治秩序转变为竭力维护现存的统治秩序。这样,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所强调的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思想和主张,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成为危险的学说。历史要求社会的主导者或新的统治力量在法学理论的基本倾向上实行转变。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下,自然法学派衰落了,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等等应运而生了。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这一学派强调对法要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的共同的概念、原则和特征。按照奥斯汀的理论,人们不必过问法是否符合正义,法就是现存的、实实在在的命令和规则,“恶法亦法”,对于法,人们只有服从。显然,无论奥斯汀是有意还是无意,他的学说事实上已经是为现存法制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作论证作辩护了。
历史法学派是在德国出现的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一个法学派别。这一派既否定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法学、正义法学,也否定奥斯汀的规范分析法学。在他们看来,自然法学派指望能够制定出合乎人类理性、正义且普遍适用的法的观点,不过是幻想;分析法学摒弃理性主义法学而注重对法作出实在的逻辑的分析,固然是可取的,但分析法学不在意法的内在的东西也是不足为训的。历史法学派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自古以来就如同语言和风俗一样,是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自然地、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指望通过编纂成文法典有意识地创造法,既是不明智的,也是徒劳的。历史法学派的整体倾向是明显地趋于保守的,它所表达的这些观点尽管并没有使德意志民族的法制按照它所追求的法的道路发展,德意志民族所走的依然是编纂成文法典的道路,但历史法学派的这些观点不仅在当时而且在其后的很多时候,都是在法和法制问题上趋于保守的人们自然而然以种种形式所效法的观点。德意志人马克思对这一学派的本质和方法给予了批判:“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辩护,把农奴反抗的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法的历史学派本身如果不是德国历史的产物,那它就是杜撰了德国的历史。”
除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以外,此间还有以法国的孔斯坦(1767-1830)和英国的边沁(1748-1832)、约翰·密尔(1806-1837)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部门法。作为这种立法实践的理论表现,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理论,出现了社会学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包括纯粹法学派和新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派和神学的即新托马斯主义的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这些学派存在许多分歧,但又具有这样的共同的特点,即:强调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也就是主张法不应当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基础,而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主张以社会化的新法的原则代替维护个人权利的旧法的原则,等等。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德、意、日等国建立了法西斯政权,资本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绝对精神、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组合国思想,成为他们的理论根据。法西斯统治失败后,倾向法西斯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随之衰落,否定或轻视法与正义、法与道德等等联系的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也受到动摇,而强调法与道德准则等等相连的新自然法学以及其他价值论法学则或是得以复兴或是迅速崛起。现代西方人权学说就是以新自然法学和其他价值论法学作为理论基础的。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第三次技术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国家的经济和法制有较大发展,由此又推动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向前发展。目前,在西方,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呈现三足鼎立之势,但彼此观点又日益靠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与此同时,由于国际交往的巨增、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国际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以及其他一些法学,也迅速地发展着。
以上从宏观上对中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搏作出了描述。从这个发展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到,在二千多年的文明史上,的确产生过众多的给予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发展以深刻影响的人物,产生了纷纭繁杂的法的观点、思想、理论、学说,繁衍了种种法学流派。这些人物、观点、思想、理论、学说和流派,在相当广阔的范围论及法理学问题,为人类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学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其中有很多有价值的成份,又有很多个人特性方面的、历史的和阶级的或时空条件的局限性。无论是有价值还是有局限性,它们都是人类法学田园中生植的历史遗产,是后来法学由此生长的土壤或汲取养分的资源,都应当得到我们的殷殷关切和垂注。认真地研究她们,倾心地整理她们,是我们的不可懈怠的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几十年来中国极少有系统研究和整理这份遗产的著作。这方面的工作,需要由包括新一代的青年在内的有出息者来完成。法理学是一门很大、很深、很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学问,希望我们的同学们能够体悟到这一点,希望在法学青年中能够多出一些捐弃他念、就在法理学领域寻找自己人生价值并且为历史和后人所充分肯定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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