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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此时,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可有以下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

  • 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即在订约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其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吹嘘或夸大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
  • 第二,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尤其是对于隐蔽瑕疵,必须向对方如实告知。
  • 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这就是说,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标的物是否属于易燃和易爆或有毒物品等情况。在订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上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各种商业秘密,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该秘密转让他人)。根据《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订约时,明确向另一方许诺,如果另一方完成了某项工作,则他将会与另一方订约,而在另一方信赖其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该当事人拒绝订约。此种情况主要是指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负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法律上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应当注意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此种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

  •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负有合同义务,也不可能违反某种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 第四,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
     


      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为每个300元,多买可以优惠。恰好甲公司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百分之十后的价格付款。张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以在5日内运到,请甲公司作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 。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受。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
    请讨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