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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的概述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这将在第二节中详述。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上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有以下类型: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
  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按照一般交易观念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例如,买卖汽车变为买卖拖拉机,加工承揽债务变更为支付一定货币的债务,租赁甲楼变更为租赁乙楼等,均为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应为合同的更改。与此相反,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当然为合同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合同法应否区分合同的变更与更改,意见尚不一致。因合同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而合同的更改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旧债权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法律效果明显不同,故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即区别要素的变更与非要素的变更,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合同法未作上述区分。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等。

  •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