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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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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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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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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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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赔偿损失责任可以替代继续履行。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可以并用。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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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可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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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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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导致对方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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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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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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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责任竞合得以产生,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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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而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具体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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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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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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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损失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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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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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赔偿损失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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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违约赔偿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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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正是因为上述区别的存在,所以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将严重影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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