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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确定一个样品,以该样品的质量作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双方按此样品履行合同。样品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也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样品选定后应当封存,封存在何人处,由双方协商决定。提供样品之后,双方也可对样品本身的质量状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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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一个期间作为试用期,一方在该期间内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期间届满后,使用人可决定买或者不买。试用期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试用期可长可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还不能确定期间的,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有选择权,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则视为其愿意购买。试用期间如果标的物有损耗,应当由谁负责?一般来说,试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为招揽顾客而为的,因此,应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损耗一般由出卖人负责。但是这并不否定买受人的妥善使用义务。如果因买受人的过失造成毁损,则买受人应当作出补偿。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处理。依商业惯例,一般由出卖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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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买卖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的具体内容须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详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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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是指经过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小额拍卖可以当场成交,但大额的一般还双方单独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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