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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是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统称,具体是指供给人向受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受用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鉴于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相似性,我们以供用电合同为例来分析,《合同法》也对供用电合同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人电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 首先,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 其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 第三,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