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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22条)

  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所下的定义,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技术的行为
  提供技术的行为包括提供现存的技术成果、对尚未开发的技术进行开发、提供与技术有关的辅助性帮助等行为,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行为。因此,技术合同实质上属于特种买卖合同,其标的所涉及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技术。
(二)技术合同是要式、诺成合同
  由于技术合同的内容非常复杂,所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且较为重大,故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成立,除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一律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
(三)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的履行常因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如发明权、科技成果权、专利权等,故技术合同既受债法约束,又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债法中实际履行制度有时无法适用,如果技术开发难度较大,开发失败,则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若强求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每一种技术合同还可分为若干种,如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
二、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订立技术合同除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外,还须遵循订立技术合同的特殊原则,即《合同法》第323条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当事人通过技术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鼓励科技人员加大科研力度,多出科研成果,并尽可能地将科学技术成果运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能够在工农业生产、国防以及其他各行业得以应用和推广。
三、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但是考虑到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复杂,订立技术合同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故《合同法》规定了技术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324条的规定,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外,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技术合同的无效
 
    

  技术合同的无效是指欠缺技术合同生效要求,不产生其应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

  《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所列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也适用于技术合同。但是除此之外,《合同法》第329条还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利于技术进步、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这是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合同当然无效。
(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技术合同无效。

  对于上述所列情形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无效的技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时,应着重贯彻赔偿损失的原则和保护技术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