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与商品经济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 民法是权利法
二、 民法是私法
三、 民法是人法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 民法与商法
二、 民法与经济法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主体
二、 内容
三、 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四、 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 既得权与期待权民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三、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二、 宣告死亡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第四节 监护
一、 监护的概念
二、 监护人的职责
三、 监护的设立
四、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
一、 自然人的姓名
二、 自然人的住所
三、户籍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 法人的概念
二、 法人的条件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意义
一、 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 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
二、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一、 法人的变更
二、 法人的消灭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 物的概念
二、 物的特征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 种类物与特定物
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四、 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 、原物与孳息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八、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本质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二、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一、虚假表示
二、误解
三、 欺诈
四、 胁迫
五、 乘人之危
六、 显失公平行为
 
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二、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制度的本质
一、 代理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二、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种类
一、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第四节 法定代理
一、 法定代理的产生根据
二、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和消灭
 
第五节 委托代理
一、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二、 委托代理权的行使和消灭
 
第六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二、一般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三、表见代理
 
第七节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一、 概述
二、代理关系中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制度的意义
二、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 诉讼时效的效果
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
四、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