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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概述 |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与商品经济 |
|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 民法的调整方法 |
|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 民法是权利法 二、 民法是私法 三、 民法是人法 |
|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 民法与商法 二、 民法与经济法 |
|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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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主体 二、 内容 三、 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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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
|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三、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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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
|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本质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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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
| 第四节
监护 一、 监护的概念 二、 监护人的职责 三、 监护的设立 四、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
|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 一、 自然人的姓名 二、 自然人的住所 三、户籍 |
|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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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
|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 法人的概念 二、 法人的条件 |
|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意义
一、 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
|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 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 二、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
|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一、 法人的变更 二、 法人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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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
|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 物的概念 二、 物的特征 |
|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 种类物与特定物 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四、 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 、原物与孳息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八、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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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 |
|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本质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二、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 第五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一、虚假表示 二、误解 三、 欺诈 四、 胁迫 五、 乘人之危 六、 显失公平行为 |
| 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二、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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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 |
|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
| 第二节 代理制度的本质
一、 代理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二、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 |
| 第三节 代理的种类
一、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
| 第四节 法定代理
一、 法定代理的产生根据 二、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和消灭 |
| 第五节
委托代理 一、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二、 委托代理权的行使和消灭 |
| 第六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二、一般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三、表见代理 |
| 第七节
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一、 概述 二、代理关系中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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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 |
|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制度的意义 二、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 诉讼时效的效果 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 四、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